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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应为死刑案件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作者:
专家学者建议刑诉法修改要保证死刑适用的公平性公正性


 

应为死刑案件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看似只有一步之遥,其实际效果却可谓天壤之别。为此,借鉴法院系统近年推行的量刑程序改革,建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死刑案件中率先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的建议,直指死刑案件的焦点、难点——直接关乎“生与死”的量刑问题。

 

立足法院系统量刑程序改革


  量刑程序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法院系统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量刑改革进入了全面试行阶段。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法院系统试图明确并规范量刑的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引入量刑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立足法院系统当前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吴宏耀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至少应当在死刑案件中引入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够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相反,在死刑案件中,量刑问题事实上是一个关乎生死的重大问题,其实际意义一点也不比定罪小。而且,在国家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也理应就个案被告人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单独举证加以证明。

  何谓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的解释浅显易懂:“在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被定罪后,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要作为一个专门的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对于量刑问题要专门进行辩论;合议庭首先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杀人罪,其次还要在量刑问题上进行投票,决定其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当然,判处死刑所要求的得票率应该更高一些。”

 

死刑案件尤其强调量刑程序


  对于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建议,吴宏耀具体的设想是,在修改刑诉法时增加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有罪后,应当就量刑问题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在前款量刑程序中,辩护人可以就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发表意见。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到庭发表意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方鹏表示赞同。他指出,独立的量刑程序无论是对于普通案件还是死刑案件,都非常重要。但是,死刑案件的一个特点使其尤其需要设置独立量刑程序,那就是: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方鹏解释说,死刑案件究竟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死刑适用是否公平、是否公正的问题。“量刑既需要合法化也需要合理化。对一个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法官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缓期执行,都是合法的。因此,在死刑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真正焦点恰恰在于是否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对于这一点,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律师在这一环节投入的精力最多,法官也应听取更多的意见。所以说,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强调量刑程序,原因就在于此。”方鹏说。

  在方鹏看来,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为了量刑而定罪,为了不量刑而不定罪,以量刑结果来反推定罪结论的情形。“当前的情况是,定罪与量刑‘混合’在一起,在审判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时,法官可能就会想情节很轻,应该不定罪的好,那索性就判他无罪吧。”方鹏半开玩笑地举例说。

 

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


  吴宏耀认为,在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关键在于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性。因此,他建议修改刑诉法,率先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两类量刑证据:一是量刑报告。通过量刑报告,明确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以及其他重要的个性因素,从而提高死刑量刑的个别化要求和死刑判决的针对性。二是被害人影响证据。通过通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到庭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可以为被害人一方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合法途径,减少被害人一方申诉、上访的可能性。

  “突出量刑程序相对的独立性,增设两类量刑证据,对于减少死刑、慎用死刑显然是有利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罗海敏博士说,通过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更多地听取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自身的悔过程度、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有些被告人已获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这样的情节,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就会从死刑变为死缓。

  罗海敏认为,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可以解决目前辩护中存在的矛盾。“司法实践中,从辩护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就不能从量刑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因为既说被告人无罪又说其罪轻这样的辩护,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在程序上宜将两者相对分开,先定罪再量刑,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罗海敏说。

  罗海敏的话,可谓说到了诸多律师的心坎上。在今年举行的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健就曾发出感慨:“目前,95%以上的刑事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翟健说,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一旦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被告人能否争取到最低量刑。于是,一边做着无罪辩护,一边历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状况,并不鲜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尴尬,根本原因就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没有彻底分开。